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20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依據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其胞姊丙○○、丁○○到場陳述,原告乙○○因創傷性顱內出血,原有氣切手術,現已無意識,無法言語,及氣切已拔除,但以鼻胃管進食等情,可見原告應已意識不清,而屬無訴訟能力。是以,原告及關係人丙○○、丁○○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聲請原告乙○○禁治產宣告之聲請證明文件或依法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乙○○父母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秀嬌關係人:
丙○○: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丁○○:住嘉義縣朴子市○○路○○○號之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