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嘉義縣警察局
丁○○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丙○○、甲○○○、乙○○對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41號,被告丁○○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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