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8號債務人 陳瑞彬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 陳怡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554號裁定自民國98年11月6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任職於賀引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2,342元(以98年全年所得平均計算),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6,033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539,168元,清償成數為98.78%,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309元,與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相當,父母之扶養費5,000元亦低於以98年度國稅局每人每年免稅額82,000元為標準,並與其胞姊分擔後之數額(82000÷12×2÷2),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6,309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與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相當,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8年清償│││(新台幣)│││額│├─────┼─────┼────┼─────┼────┤│萬泰銀行│282,128│18.11%│2,903│278,688│├─────┼─────┼────┼─────┼────┤│國泰世華│171,612│11.01%│1,766│169,536│├─────┼─────┼────┼─────┼────┤│中國信託│240,949│15.46%│2,479│237,984│├─────┼─────┼────┼─────┼────┤│陳怡利│863,555│55.42%│8,885│852,960│├─────┼─────┼────┼─────┼────┤│債權總額│1,558,244│清償總額│16,033│0000000│├─────┼─────┼────┼─────┼────┤│清償成數│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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