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87號上訴人乙○○特別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茲以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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