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 告 周美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
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並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