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9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王淑惠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