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乙○○被告交通部台灣省鐵路局高雄運務段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地地係位於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