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26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甲○○兼上二人丁○○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丙○○、甲○○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乙○○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英明 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