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 黃小娟采懋汽車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6年度催字第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黃小娟即采懋汽車材│合作金庫林內分行│96年2月28日│100,000元│0000000│││1│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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