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32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
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林坤池林劉罔江虎江廖燕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三、已向被繼承人配偶 洪春花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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