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5號上訴人 黃勇 和法定代理人 許又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彰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