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勞訴字第52號原告 蘇鴻祺 被告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36,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3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825,000元(計算式:660,000元+165,000元=825,000元)、應徵裁判費9,030元之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繳納二分之一裁判費即4,51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22元(計算式:
17,137元-4,515元=12,62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296元,尚應補繳1,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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