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皓中
吳宗翰 被告 鄭琪臻
許崑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伍拾肆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伍拾肆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