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鄭忠吉 特別代理人 鄭李桂枝 代理人 鄭凱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等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庭期(即民國107年9月11日、
107年12月18日、108年6月13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其為瞭解案情,聲請交付107年9月11日、107年12月18日、108年6月13日等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所明定,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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