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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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易婷敏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鄭天賞吳燕美 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63,81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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