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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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 尤建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美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5起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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