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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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林峯 得相對人 馬粉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9月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四)清償日期:民國102年12月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及票據。
(六)利息(率):年利率百分之五。
(七)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未履行,賠償新臺幣壹拾萬元正。
(十)流抵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時,本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馬粉娣,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馬粉娣於民國102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原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12月2日,後經雙方口頭約定展延至民國104年2月2日,並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為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如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肚區│慶順││741│建│69.27│3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83│臺中市大肚區慶│主要用途:住家用│二層:36.54│陽台:3.00│全部││││順段741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臺中市大肚區太│層數:3層│││││││平路1巷3弄25之││││││││1號│││││├─┴──┴───────┴────────┴──────┴─────┴────┤│重測前:臺中市○○區○○○段○○○段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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