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易婷敏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被上訴人 鄭天賞
吳燕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29日105年度家上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63,81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5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6頁)。茲上訴人已逾期限仍未遵行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至81頁)。依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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