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張美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尤建鈞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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