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並於同日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執緝癸字第一0九五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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