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調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調字第223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