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訴字第94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秋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秋田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