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01號原告己○○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丁○○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