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