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400,000元②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民國83年2月7日起至83年5月7日止②83年2月14日起至83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3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借款期限自83年2月14日起至83年3月14日止。詎相對人屆至清償期未依約定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354│田│0│00│2144│2分之1│├──┼───┼────┼────┼───┼─┼──┼──┼────┼────┤│002│台南縣○○○鎮○○○○段│354-1│道│0│00│58│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