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96年度投刑簡字第22號(改分為97年度易字第24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因傷支出之醫療看護、美容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減少工作收入之損害等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另請求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