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七號
聲請人宣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寶聯電腦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貳佰陸拾柒萬壹仟捌│PR000二0六││││司│行││佰陸拾元│八││├─┼─────────┼─────────┼───────────┼─────────┼────────┼──┤│2│寶聯電腦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參佰肆拾肆萬肆仟肆│PR000二二二││││司│行││佰捌拾柒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