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9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郭嫦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郭嫦娥於95年4月1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整,約定至102年4月20日止,借款期限7年,共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加0.275%計息,計為年利率2.38%,嗣後隨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乙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繳納至100年10月20日止之本息後,即未依約按期攤付本息,迭經催討未果,相對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
(二)緣相對人郭嫦娥於98年9月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整,約定至105年9月11日止,借款期限7年,共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貸款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加0.575%計息,計為年利率1.7%,嗣後隨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乙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繳納至100年10月15日止之本息後,即未依約按期攤付本息,迭經催討未果,相對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嫦娥│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81137││0月20日起││六五│││元│││││├──┼───┼─────┼──────┼──────┼───────┤│002│新臺幣│郭嫦娥│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50275││0月15日起││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嫦娥│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137││1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郭嫦娥│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275││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