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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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鄭茂滄
鄭高玉蕙 周文蘭 蔡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