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 沈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真滿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歷次侵權行為之時間、地點(若行為地、結果地不同,請分別記載)、方式,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 沈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真滿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歷次侵權行為之時間、地點(若行為地、結果地不同,請分別記載)、方式,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