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張安寧 被告 王祥展 原名: 王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大城鄉永和村青埔巷5號,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經本院送達後遭退件,被告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有送達證書在卷。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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