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秀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秀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132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內含證據影本、清償記錄及請求金額計算書),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