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憲 律師被告即是美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吳明蒼 律師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高定中
王永安 上列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是美築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萬477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萬4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萬4776元,尚欠新台幣60萬9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雖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就系爭房屋所核定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據以繳納裁判費,然本件既有明確之交易價格為9000萬元可據以認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難以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認作房地之交易價額,是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林麗真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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