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復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鎔 被告宇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定訂單第10條約定,向本院提起請求履行
契約,惟系爭訂單第10條係約定「買賣雙方秉持誠信原則進行合作交易,並且雙方同意以台北市地方法院為合議訴訟仲裁管轄地。」,然設於台北市之地方法院除本院外,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是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尚非明確,再參酌被告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路○○○號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