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鄭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佩錡 、 周其寬 、 陳麗琡 、 葉新福 、 許中民 、李賜榮、 劉對妹 (即 黃劉對妹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計為新臺幣55,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