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受刑中)訴訟代理人乙○○住嘉義被上訴人丁○○住嘉義
(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中)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鄧晴馨~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