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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