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0九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偉凡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