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中對於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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