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3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表:被告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告刑│所犯│犯罪│確定判決│合於中│減刑後│備││││││││華民國││││││││├─┬──┬──┤九十六│││││││││法│案│確定│年罪犯││││││││││││減刑條││││號│名││法條│日期│院│號│日期│例│宣告刑│註│├─┼───┼────┼───┼──┼─┼──┼──┼───┼───┼───┤│一│意圖為│有期徒刑│刑法第│95年│板│95年│96年│第2條│有期徒│經南投│││自己不│六月,如│325條│1月│橋│度訴│4月│第1項│刑三月│地院以│││法之所│易科罰金│第1項│30日│地│字第│2日│第3款│,如易│96年度│││有,而│,以銀元││下午│院│872│││科罰金│撤緩字│││搶奪他│三百元折││2時││號│││,以銀│第53號│││人之動│算一日。││30分│││││元三百│裁定撤│││產│緩刑三年││許│││││元即新│銷緩刑││││(見備註│││││││台幣九│宣告。││││)。│││││││百元折││││││││││││算一日││││││││││││。││├─┼───┼────┼───┼──┼─┼──┼──┼───┼───┼───┤│二│竊盜│拘役二十│刑法第│95年│板│95年│96年│第2條│拘役十│同上││││日,如易│320條│2月│橋│度訴│4月│第1項│日,如│││││科罰金,│第1項│6日│地│字第│2日│第3款│易科罰│││││以銀元三││下午│院│872│││金,以│││││百元折算││2時││號│││銀元三│││││一日。緩││30分│││││百元即│││││刑三年(││許│││││新台幣│││││見備註)│││││││九百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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