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9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對於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1年1月9日 中扶芳 字第1010000036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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