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家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6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30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0年6月22日送達於被告,並經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告嗣於100年6月3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內僅記載「不服一審法院所判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具體理由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