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