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代號BF000-A11108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丁○○
乙○○
辛○○
甲○○
丙○○
戊○○庚○○
己○○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1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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