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江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