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陳采育 即 駿盛 木材行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