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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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許文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 楊玉霞台 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11年7月31日(新台幣)15,200元E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