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黃文國 被告 黃炯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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