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 林清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