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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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其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施用毒品案件,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淨重0.二二公克,其包裝重0.二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十月三十日陸一字第九0一八0二七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係屬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屬實,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